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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爱心护理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陕西省爱心护理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帮天下儿女尽孝、 给世上父母解难、 为老龄事业尽力、 替党和政府分忧。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630万元。来源于下列单位或自然人的捐赠:
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万元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00万元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万元 陕西金海恒业实业集团陈克宁 3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所在地为:西安市北关正街31号开元北方大厦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陕西省老年人公益事业的基金。 (二)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群体的需要,创办和资助老年人社会福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事业等项目。投资建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体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助于老龄事业发展、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 (四)资助城乡特困老年人。 (五)奖励老年杰出人物、老年优秀人才及为老龄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开展以基金会资产增值保值和扩大基金会收入为目的投资和商业经营活动。 (七)开展与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最少5名、最多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任期三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老年人工作; (二) 热心公益事业发展; (三)有在政府、企业从事过管理工作或在法律、教育、金融、等各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反映老年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 1/3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或委托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三名监事构成本基金会的监事会。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 如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人选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基金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审批工作;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八)提议聘任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收入; (二)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的捐赠; (三) 基金会各类投资收益及经营活动的收益; (四) 其他形式业务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服务的机构或设施; (二)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休闲、娱乐、医疗、看护、咨询等机构; (三)帮助生活贫困的老人解决困难; (四)奖励为老年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民。 (五)投资建立以为本基金会创造收入为目的的经营机构和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有奖彩票; (二)建立资金规模大于本基金会净资产30%的公益项目或商业项目; (三)基金会对外部的长期投资项目等;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向业务地域范围内的其他老年人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捐赠; (二)向业务地域范围内的其他老年人福利性质的机构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基金会会议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9月8 日基金会筹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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